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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04月19日 16:19  点击:[]

 

 

 

 

 

 

 

 

 

 

 

 

包铁职院201710

 

关于印发《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处(室):

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学院决定在高职各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根据《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请参照执行。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1737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7印发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根据《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学院决定在高职各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及修业年限

第三条 学院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综合测评优良,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可提前毕业;亦允许学生因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推迟毕业时间。规定学生在25年内完成学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第五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学习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上由三部分构成:即以素质教育为前提的公共基础系列课程;以专业大类为标识的专业基础系列课程和以增加择业适应性为目标的专业课程,它反映了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思想,规定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为内容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知识面,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实践课。

1.专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要求学生在选定的专业方向设定的课程范围内选修。

2.公共选修课: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的课程。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中选修。

3. 创新创业实践课:是为加强学生创新创业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实行分类培养和加强就业指导而设计的选修课,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创新创业系列课程中任意选择修读。

第八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由各系主任负责组织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专家、教师研究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长批准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制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考核办法等。

第九条 三年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控制在140-160学分,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为:必修课占80%,选修课占20%,其中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实践课总学分最高为16个左右。

第四章  学分计算

第十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量,也是学生毕业的依据。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理论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18(适当考虑课程权重)。

(二)实践性教学学分数=教学周数(一周30学时)。

(三)入学教育、军训及军事理论课、劳动课、体育课、安全教育课、毕业教育学分数=课内总学时/30

(四)社会实践根据情况安排,每次1-2周,每周1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生成绩档案表》。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补考

(一)学生所修(含当学期重新修读)课程,凡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院组织的补考。学生缺考或因个人原因错过补考,不再另行安排学期补考。

(二)公共选修课程和跨专业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获得学分,学生可在后续学期另选其他课程或重新选择该课。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不安排补考,该环节必须重新修读。

第十三条 缓考

(一)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属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公选课、跨专业选修课程无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随次学期补考一同安排,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不再安排补考。

(二)由校内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因参加大型活动等造成缓考的,所考课程不及格者,视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

(三)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后始终有效。

(一)学生在非学分互认院校修读的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学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本专业系(部)审核,教务处认定,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注册。

(二)转学(转入)、转专业、联合培养、参加自学考试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1执行。

(三)本校各系(部)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认学分。
    (四)若学院与其他院校签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第十五条 在教学条件允许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验等课程除外),但旁听生不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籍成绩记载办法

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为鼓励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实行绩点制的考核方法。

(一)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等级

考试成绩

 

考查成绩

 

A

90-100

4.0-5.0

4.5

B

80-89

3.0-3.9

3.5

C

70-79

2.0-2.9

2.5

D

60-69

1.0-1.9

及格

1.5

E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0

补考后课程成绩记载为及格,课程绩点为1.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奖励学分及创新实践学分

(一)为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自治区和市级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及学科竞赛获得奖励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等级

获奖类别及激励学分

全国

自治区

包头市

备注:

获得国家专利比照国家级一等奖;论文发表在核心刊物比照国家级一等奖,一般刊物比照自治区级一等奖,校刊比照市级一等奖。

一等奖

10

5

3

二等奖

7

4

2

三等奖

5

3

1

(二)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学生在国家和自治区、市级的

体育、文学、艺术方面的竞赛中获得奖励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1.文学、艺术方面:

等级

获奖类别及激励学分

全国

自治区

包头市

备注:

艺术作品发表在核心刊物比照国家级一等奖,一般刊物比照自治区级一等奖,校刊比照市级一等奖。

一等奖

7

5

2

二等奖

6

3

1

三等奖

5

2

1

   2.体育方面:

 

名次

获奖类别及激励学分

全国各类比赛

自治区各类比赛

市级各类比赛

1

7

5

3

2

6

4

2

3

5

3

2

4

4

2

1

5

3

2

1

6

3

2

1

7

2

1

1

8

2

1

1

注:破纪录在原相应等级奖励学分的基础上加2分。

(三)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专业学科类、文学艺术类、体育类)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项奖计算奖励学分,不累积计算。

(四)奖励学分在获得奖励的学期使用,奖励学分只能用于冲抵选修课学分:

1)文学、艺术、体育类奖励学分只能用于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

2)专业、学科竞赛奖励学分可冲抵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

分;

3)奖励学分的绩点为3.0

(五)申请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生工作处(团委)或学生所在系(部)确认提出奖励学分意见,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记载奖励学分。  

第十八条 奖励学分不冲抵必修课程学分,第二课堂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 选课

第十九条 选课是指经注册拥有学籍的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择修读课程的过程。

(一)每学期末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开课目录,教务处审查无误后向学生公布开课目录及任课教师。

(二)选课内容包括选择或确认正常修读课程、重新修读的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等。必修课程必选且必须修读,选修课不能代替必修课。

(三)按专业方向选课时,学生应选择确认所选方向的课程模块,不能拆分。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时,学生必须同时修读。

(四)学院实行选课导师制,各系(部)应当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进度。

(五)学生选课开课两周之内,允许试听、退选。开课两周后学生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提出更动。

(六)选课采用时间优先规则,选课方式包括以班为单位选课和个人选课。公共选修课低于30人、专业选修课低于20人时,原则上不予开课,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修读。

    (七)校级公共选修课程和任课教师由各系(部)推荐,教务处公布和选聘教师,每学期公布一次,供全校各专业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和任课教师由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每学期公布一次,主要供本系各专业学生选修,根据条件也可供部分外专业学生选修。

    (八)学院要进一步加快课程和专业数字化建设,积极探索开放的MOOC平台、网络在线课程平台、课程学习网站、微课等教学组织形式,满足学生课程修读的需要。各专业开设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应达到要求学生最低选修学分数的150%以上。

第七章 重修与免修、免听

第二十条 重修

(一)必修课:经第二次考试后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

(二)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经第二次考试后仍未取得学分者,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公共选修课不进行第二次考试,未取得学分者不记载成绩,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三)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绩点。

(四)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若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一次,并以最高成绩注册。

(五)不及格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可以再次重修;凡旷考或在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但可参加重修。重修一般安排跟班重修并参加相应的考核。对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根据情况单独开设重修班。

(六)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当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 (实训课程除外),经学生所属系(部)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免听重修课程的部分冲突学时,可以参加期末考试。免听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确定。

(七)当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当原修读不及格的必修课程不再开设时,学生可在系(部)和专业老师的指导下重修相近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免修

(一)学生在学院认可的其它教育机构或网络在线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以免修,但必须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本课程的内容简介及成绩单,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免听

(一)课程平均绩点达到3.5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免听。免听的课程只限于选修课程中的公共选修课程,每学期可以申请免听的学分控制在2学分。

(二)学生申请免听某门未修读课程,需在学期开学1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必须完成该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考核等教学环节。经考核,课程绩点大于或等于1.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军事训练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论文)等均不能免听和免修。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后,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八章  辅修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高端技能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专业、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申请辅修课程的学生,在提出辅修之前主修专业的必修课程绩点必须大于或等于3.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学院开办的相关专业辅修班或随相关专业的班级学习辅修专业。在校期间,完成相关辅修专业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者,由学生自己填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后,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九章  毕业

第二十七条 在籍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顶岗实践或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综合考评优良的学生,可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年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上报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年应修读的最低学分要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读学分的50%。经学期补考,学生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或累计总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50%,予以留级,随下一届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低于应修学分的30%,予以退学。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各教学环节但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受违纪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满并解除察看、成绩合格且无过错者,允许正常毕业。察看期未满者,暂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视其平时表现和学业成绩再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时间之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回校或通过网络教学、自学修完以前未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理补修课程并取得学分,或未办理换发毕业证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补修课程经考核仍然不合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中途终止学业的学生,经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为一次性的证书,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按规定一律不再补发。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发给相应证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6年入学的学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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