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制度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8日 20:13    来源: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高职学生。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院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院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处罚相当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二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八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为六个月,警告处分一般为三个月。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能改正错误,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考查后可按期解除处分。若确有进步表现,最短留校察看不少于六个月,其他处分不少于三个月,由本人申请并经核查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对表现差、在受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视违纪情节给予原处分延期或升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延期一般延长3~6个月,延长一次为限。

受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处分期不满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派遣;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写出考查意见,经学院审查,学院可解除其处分,换发毕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学生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社会上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违纪行为,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院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依据保卫处的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的。

(七)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禁止学生在校期间喝酒,凡喝酒肇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一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器械(匕首、三棱刮刀、刺刀、棍棒、高仿枪械等),拒不交出者,网购非法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赌博、打麻将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没收赌具和赌资,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没收赌具,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学校禁止学生打麻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提供麻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没收麻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组织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不履行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经济损失的,给予从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案值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8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毁坏文物古迹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极其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个人自备的电源接线板、电脑、手机及其他用电设备的插头应随用随插,不用时必须立即拔下并收好电线;禁止将插线板接线到在床铺上使用;禁止在室内无人的情况下使用充电器和其他用电设备,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者,除个人书面检查外,给予系(部)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一个月内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学生在上课期间未经老师允许使用手机,一学期内累积违反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一次发现,予以批评教育;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三次发现,予以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者;

4.屡教不改者;

5.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处分学生的权限、程序和归档。

(一)对本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给予学生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由系(部)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系(部)工作会议给予处分;并制作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相关处分资料由系(部)存档,将处分文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对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给予学生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系(部)调查取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与相关系(部)联席会议给予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制作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相关处分资料由学生工作处存档、备案。

(三)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相关系(部)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处分资料由学生工作处存档、备案。

(四)对给予开除学籍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处分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六)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处分学生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调查证明材料;学生工作处、各系(部)提出的处分意见、做出处分决定的会议记录(含参会人员)、处分文件、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原则上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学院各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基本信息;

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系(部)代表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诉。当事人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及解除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由系(部)负责建立受处分学生考核档案,将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及时记录在考核档案中。

(二)学生受处分一周内,系(部)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记录记入《班主任工作手册》中。

(三)受处分学生在学期末要针对违纪情况及一学期的思想转变写一份思想小结,辅导员、班主任要根据该生小结情况与其谈话,记录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中。

(四)班委会、团支部要开展“一帮一”活动。使受处分学生能积极投身到健康向上的活动中。

(五)受到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与家长联系共同商讨教育措施。受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由所在系(部)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商讨教育措施或离校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的规定

(一)解除和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综合测评成绩有所提高,可按期解除处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1)受学院多次通报表扬;

2)积极参加学院活动且获奖;

3)达到国家级奖学金获奖条件;

4)为学院争得荣誉或有其他突出表现。

(二)申请解除处分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解除处分的理由。

2)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和团支部进行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并附思想汇报材料(每月一份)报所在系(部)。

3)所在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凡本条例未述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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