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学生义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9月1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激励与引导受助学生自强自立、感恩社会、回报社会,提升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1.受助学生义务服务工作,是指受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为周围的人群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和帮助。
2.受助学生义务服务工作是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统一管理全院大学生义务服务工作并下发《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义务工作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本系受助学生从事义务服务工作,做好义工活动的统计、考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落实院受助学生义务服务工作站安排的各项工作,并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积极开辟其它义工岗位。
二、参加对象及义务服务工作时间
1.准备申请或有资格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生活补助及学院、社会各级各类助学金的在校高、中职学生。
2.义务服务工作时间为一年内至少参加义务服务工作高职学生不少于12学时(含12学时),中职学生不少于6学时(含6学时)。
三、学生义务服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1.义务服务工作的申请、注册及培训、认证
(1)申请:凡即将受到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且符合义务服务工作基本条件的高、中职学生,及其他准备申请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的高、中职学生均可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
(2)注册:每学期初,义务服务工作必须向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注册,同时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统计本系所有义工的相关信息。
(3)培训:新注册的义工必须经过统一培训,学习《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学生义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从事义工所需的相关知识,经培训后发放“服务卡”。
注:《服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自制《服务卡》或他人代为参与活动。《服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所在系申请,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审核后补发,已完成工时凭相关证明补签。
(4)《服务卡》的认证:学院组织的活动,由主办部门盖章认证;学生团体组织的活动由院团委盖章认证;校外活动,需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盖章、签字,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处盖章或辅导员签字认证。《服务卡》登记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多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每次活动结束、认证以后,由学生本人保管《服务卡》,每年5月31日前交所在系审核一次。
2.受助学生每学年需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时,不完成者,下一学年不再享受各类助困类奖励或资助。
3.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服务工作的受助学生,需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经所在系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备案。
4.义工的考核与奖励:院学生义务服务工作站依据义工上学年义务服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成绩进行考核,作为该义工是否具备申请当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必备条件;同时,为弘扬学生义务服务工作无私奉献、回报社会的精神,院学生义务服务工作站每年根据义工上一学年义务服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成绩,进行“义工之星”的组织评选工作,对当选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5.义工的档案管理: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为义工建立在校期间的义务服务工作档案,义工从注册、工作到考核、奖励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永久存档。当义工在就业或其他方面需要时,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6.各系(部)负责本系受助学生参加义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每年审核工作结束后,填写《学生义务服务工作情况汇总表》于6月10日前交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备案。
四、附则
1.受助学生参加的义务服务工作不属于勤工助学,不另发报酬。
2.各类有偿活动不得纳入义务服务工作活动范畴。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