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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5 15:05来源: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加强和改进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和谐稳定。

第二条 牢固树立“校园内的一切宗教活动都是非法的”观念,积极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严格管理学院思想文化阵地,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师生,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活动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扬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思想,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第三条 教职员工不能信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宣传宗教思想、不穿着或佩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或标示,坚决防止和抵御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是学院教职员工从业规范的基本政治要求。

第四条 学生不能信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穿着或佩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或标示,自觉抵御宗教渗透和侵蚀,是学院对在校学生管理的纪律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员工”,包括学院所有的在职人员、聘用人员;所指“学生”,包括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大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院应经常性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再教育,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校园内的一切宗教活动都是非法的”的观念,积极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筑牢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不断强化“四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活动,自觉抵御宗教渗透和侵蚀,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和谐稳定大局。

第七条 院(系)党总支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经常教育和引导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马克思主义“五观”和无神论思想,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尤其要做好新生入学和学生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期间的学生教育工作;对受到家庭或社会影响、有较浓厚宗教意识、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正面教育和引导,积极促使其改变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第八条  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要通过思政理论课和形势政策课及专题报告等形式,把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和国家、自治区民族宗教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融入到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教育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思想,使之成为学校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的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院(系)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坚持以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为核心,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旋律,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巩固校园文化阵地,丰富师生文化生活和第二课堂内容,努力提升校园文化活动水平,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对促进观念、行为变化变革和各民族学生开放交融的导向作用。同时,要加强管理,坚决防止利用课堂讲台、学术讲堂传播宗教思想,坚决防止和抵御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

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在分工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部门、院(系)要各司其职,形成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工作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的体制机制,建立舆情排查和信息报送制度,不断完善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研判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情况,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第十一条 学院各党总支要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加强教工支部、学生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团、学生组织在教育、引导、服务学生方面的优势。

第十二条 学院将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工作情况纳入年终中层领导班子考核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考核,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经常进行检查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部门或院(系)出现从事宗教活动情况的,年终考核及各类先进评比工作中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惩治与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视其行为情节轻重和悔改认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教师和各级领导干部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向学生宣传宗教思想、穿着或佩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或标示,为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提供便利的,一律调离教师岗位,并视其行为情节轻重和悔改认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一般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降级处分或者撤职(取消教师资格)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干部职工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向学生宣传宗教思想、穿着或佩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或标示,为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提供便利的,视其行为情节轻重和悔改认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一般者,给予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宣传宗教思想、穿着或佩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或标示、张贴悬挂宗教宣传品和宗教标示、为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提供便利的,视其行为情节轻重和悔改认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属第一次行为,情节一般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一律不得参加评选或享受各级各类先进,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第十七条 对组织、策划或强迫他人从事宗教活动、制售传播非法影像制品或出版物、煽动宗教狂热等的师生员工,一律从严处理,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因信教、宣传宗教思想、参加宗教活动,为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提供便利,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院(系)党组织疏于管理、出现较严重的宗教渗透情况,或教职员工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或学生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较广泛的,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