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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56年的包头铁路工程学校,隶属于原铁道部,1958年升格为包头铁道学院,附设中专部,1964年恢复中专建制。2003年12月底划归包头市人民政府管理,2006年购买包头市江海学校,并建立九原分校,2008年元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所铁路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立中专部,保留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职能。2013年8月学院由包头市东河区迁至现址,2018年11月,九原分校迁回主校区。

建校以来,学院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铁路和自治区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面对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铁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学院以创办特色鲜明,密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工科类高等职业学校为办学目标,以示范院校建设为引领,正逐步成为一所现代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现代职教体系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包铁职院;

蒙文名称为:

英文译名为:BAOTOU RAILWAY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英文缩写:BRVC

学院法定住所设在包头市九原区职业教育园区平安大道7号。

学院域名:http://www.bttzy.cn/

第四条 学院由包头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院办学行为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包头市人民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以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主要职能。

第六条 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突出铁路特色,服务地方经济,强化内涵建设,全面争创一流”为办学方针,秉承“尊师、礼爱、勤奋、求实”的校训,努力建设成当地离不开、业内都认可、国际可交流的特色型、高水平铁路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兼有中等职业教育职能。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以“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为发展战略。

第二章 教育与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院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立足包头市,面向全区,辐射全国,培养、服务铁路建设与运营管理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等技术人才;在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承担铁路以及地方经济相关行业在职职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人才资源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根据行业和地方经济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挖掘潜力、整合资源,自主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建立“学院主导、系(部)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专业建设体制。设置覆盖铁路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装备制造等产业链关键岗位的运输专业群。并开设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与地方交通、机械、建筑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通用专业。专业设置与调整由教学部门进行调研论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适应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需要,建立与职业标准联动的专业教学标准开发机制。优化课程体系,科学设置课程,更新课程内容,促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十二条 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标准,打造数量充足、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双师队伍。注重提高教师教科研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标准,把师德和教学质量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依据。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学院人才培养坚持以质量为先,建立健全以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监控与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发布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

第十四条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深化产教融合,强化“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等教学模式改革,建立健全社会各方参与的教育质量监控、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彰显办学特色,发挥专业优势,充分挖掘专业潜力,科学合理确定硬件建设及内涵建设投入。加强校内实训基地(中心)建设。增加适应现代技术发展的仪器设备、设施,加强学生技能训练,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扩大实训基地(中心)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及生源特点,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探索、提供广泛的学习渠道,完善终身职业教育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发展,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学生选拔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院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对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智力引领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产业转型升级、行业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利用办学资源优势,创新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技术服务、对口支援,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院通过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服务社会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开展应用技术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学和技能竞赛及研讨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二十七条 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促进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实现师生共同成长。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传承铁路特色校园文化建设,通过校企文化深度共融,全力打造校园文化品牌。

第二十九条 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构建民主、文明、和谐、开放的校园育人环境。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的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党委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以及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阵地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统一战线工作,部署落实统一站线工作任务,加强对院(系)统一站线工作的考核,建立院、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实际困难。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所属部门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推动落实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织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院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议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组织机构由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组成。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统一和服务师生的原则,经上级部门核准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工作机制,对院属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在办学活动中应履行的工作职责,赋予相应的管理权力。

第四十四条 各教学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十五条 各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本部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等重要事项。会议议题一般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

第四十六条系(部)、处(室)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相对独立的对外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组建,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研究学院的专业建设发展战略、教学科研发展战略、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决策;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或调整,评估与论证教科研机构重大教科研计划的可行性;

(三)审议专业人才选拔标准和考核办法;

(四)审议职称评定晋升评价标准和办法;

(五)宏观指导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

(七)接受学院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学术评估或评价;

(八)参与教科研课题评估和科研成果奖的评审;

(九)组织或参与学院学术活动

(十)开展校际间的学术交流;

(十一)审议、评估或仲裁学院委托的其他相关学术事项;

(十二)为学院发展与管理建言献策;

(十三)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项工作委员会,并依据各自章程开展专项工作的审议、评定与咨询。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教代会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代会代表依据《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年度行政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作为学院行政事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院重要政务、事务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院务委员会主要职权:研究讨论学院办学方向、改革发展规划、各种规章制度,内审学院财务预、决算,考核各行政部门计划、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照各自章程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中国共青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职能,并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内民主党派的成员,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章 学生和学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招生政策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团活动,以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知悉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平等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修德践行,诚信笃学,完善人格;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生综合测评制度,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全面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院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院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贷、助、补、勤、减、免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新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七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七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院制度和聘用合同,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八)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实行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按相关规定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聘任各类人员。开展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考核奖惩,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具有行业影响的企业专家、能工巧匠,培养造就专业、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学院自主聘任兼职、兼课教师。

第七十七条 学院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择优聘用。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双师”素质教师认证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管理人员聘任制度;

(五)工勤技能人员聘任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和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到企业一线进行实践锻炼。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八十条 学院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落实教师企业顶岗实践制度,不断优化“双师”结构。

第八十一条 兼职教师、兼课教师等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绩效工资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救助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五条 学院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八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包括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和接受社会捐赠等。

第二节 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财务管理机构,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学院财务活动主要包括根据财务制度编制预、决算;进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政府采购业务的办理;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八十九条 学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收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九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十一条 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以及对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监督。

学院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节 保障体系

第九十二条 学院不断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九十三条 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化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办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团体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九十六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学院每年向社会发布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接受政府、社会和行业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根据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需要,积极开展校际间的合作办学。

第九十八条 内蒙古铁路职业教育集团是学院牵头组建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行业集团化办学联合体。职教集团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执行、协商、调解等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工作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业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二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九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一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对学院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二条 校训:尊师 礼爱 勤奋 求实

第一百零三条 校徽

(一)图案


(二)说明和释义

以学院的英文缩写“BRVC”为设计元素,抽象变形为列车、飘带、书页和草原,以蓝色和绿色为主色调,突出草原钢城的地域特点和学院的专业属性特征,象征与昭示学院高职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的期冀与腾飞。

第一百零四条 校旗

(一)图案


(二)说明和释义

学院校旗以校徽为主元素,白色为底色,整体鲜活、清新、明快、高尚与纯洁,象征着学院的青春与朝气。

第一百零五条 校歌《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一百零六条 校庆日为公历9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经核准后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学院正式发布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并征求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最终由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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