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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校园安全12号预警

作者: 时间:2023-11-24 点击数:

                                                          2023年第12

总第21

        20231031

           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发布预防秋季就业“陷阱”的预警

 

各系、各班级

现在正值求职季,各铁路局将陆续开展面试,毕业生即将走向职场,开启人生新篇章,但一些不法分子,专挑涉世未深的毕业生求职者进行欺诈,让人不得不防。求职不易,还需警惕。大家在努力获取录用通知的同时,也要小心“求职陷阱”,避开套路和骗局。

2023年10月18日内蒙古高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据了解,2021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内蒙古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2月,陈某某通过青海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马某了解到可以办理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直签工作,后收取6名被害人办理工作定金58.1万元。期间,陈某某伪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属单位”牌匾、聘书,安排虚假入职体检、面试,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委托马某办理所交付的定金陆续要回用于个人消费。在马某明确告知陈某某无法办理呼铁局直签工作,只能办理劳务派遣后,陈某某又先后于2021年6月4日、6月26日在呼铁局附近招待所举行虚假的内部考试,组织学员签订虚假的呼铁局劳动合同,安排虚假实习等,骗取被害人尾款共计83.8万元并拖延时间。2021年7月10日至7月31日,被害人张某又介绍其他学员入职并将学员缴纳的11万元定金交付给陈某某。

陈某某收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52.9万元。案发前,陈某某共计退还被害人4.8万元,诈骗金额共计148.1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多次实施诈骗、坦白、认罪认罚等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剩余诈骗所得款项。

法官说法:广大求职者在找工作时,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途径找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人员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均需要通过统一考试、考核,正规单位招聘通常不会由个人组织考试或向求职者收“定金”、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所谓的“走后门”“找关系”,不仅属于不正当手段,还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切勿因贪“捷径”而陷入圈套,提升自我实力才是硬道理。

 

在此,学院针对毕业生求职就业陷阱做出如下预警提醒!

一、黑中介陷阱

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以介绍工作为名,向求职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费用。他们的典型特征是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相关资质,以冒充或伪造相关资质骗取求职毕业生信息。这些非法职介机构即便提供了岗位信息,往往也是与毕业生需求不匹配甚至虚假的就业岗位。

防范提示:

毕业生求职时,应当优先选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正规市场中介机构,对市场中介机构应了解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市场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时,不要轻信其口头承诺,一定要看清签约的内容,不要盲目签字。

二、兼职陷阱

一些诈骗分子打着高薪兼职、点击鼠标就赚钱、刷单返现等幌子进行诈骗。其特点是门槛较低,号称轻松兼职、薪酬丰厚。

防范提示:

毕业生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应当了解当前岗位的市场薪资水平,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往往是陷阱”。同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易泄露身份证、银行卡、网银、支付宝等密码信息,不要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

三、收费陷阱

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以招聘为名,收取毕业生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等费用。有些中介机构与不法用人单位合作,先由中介机构以推荐工作为名收取费用,毕业生到该用人单位入职时,不法用人单位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毕业生上岗或中途辞退。还有些机构向毕业生承诺提供高薪行业实习岗位,但毕业生必须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防范提示:

毕业生要谨记,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将先交费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实习等都需要谨慎对待,核实有无收费的法律依据。如交费一定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保留证据。

四、借贷陷阱

个别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以高薪就业作为诱饵,向毕业生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向指定借贷机构贷款支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或推荐的工作与原先承诺相差甚远,毕业生可能会面临身负高额借贷又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利局面。

防范提示:

毕业生要增强辨别意识,看机构或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培训内容,看承诺薪资是否与社会同等岗位大体一致,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注意保留相关材料。一旦发现被骗,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确有需求参加职业培训的,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正规培训机构。

五、传销陷阱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传销一般以亲友极力推荐的途径传播,基本都以轻松赚大钱、不需面试直接上岗为噱头。传销面试或工作地点都比较偏僻且转换频繁,公司业务不能清晰说明。

防范提示:

毕业生务必清楚传销属于违法行为,在求职中要了解传销的基本特征,对发展下线的宣传,要保持头脑高度清醒,防止陷入传销设计的圈套中。如果不慎进入传销,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脱身报警。

六、合同陷阱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防范提示: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特别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

七、试用期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防范提示: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信息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增加对毕业生的吸引力,往往故意夸大单位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等。有的用人单位玩弄文字游戏,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将销售员、业务员等职位美化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有诱惑力的名称。

防范提示:

毕业生可通过企业官网、媒体报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查询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仔细甄别各类招聘信息,不要盲目轻信。求职时要详细询问岗位信息、工作内容,不能只看表面,避免入职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有出入,浪费求职时间和精力。同时,可以多种途径了解公司背景,对长时间大量招聘、离职率高的,要提高警惕。

综上,提醒广大毕业生,要通过合法、正当、信誉好的信息渠道来掌握和了解招聘信息,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招聘网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认定的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站求职。多途径了解用人单位背景,不盲目轻信,接到招聘邀约后,尽量多和有一定社会阅历的亲朋好友沟通情况,冷静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一旦遭遇上述情况,请立即拨打12333电话或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损害,请立即向属地公安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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