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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4-08 点击数: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

第一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应当自觉接受门卫的盘查,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学校后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扰乱、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第二条 要进入学校的人员,如果不能出示有效证件,且无正当理由者,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三条 在我校居住的暂住人口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暂住证及学校有关证件出入校门。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过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七条 非学期末学生离校时间,向校外运送、携带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扣留审查。

第八条 建筑材料由基建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证明;学生物品由学生所在系开具证明,教工私人大件物品执行登记放行制度。

第九条 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条 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持证放行制度。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

第二章车辆和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骑自行车进入校园应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注意上锁、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管理的自行车,保卫人员有权盘查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存放自行车无锁或未锁的,由保卫处校卫队收管,一律凭车辆有效证件领取。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并按规定禁止鸣号。除基建、维修运料和运输生活垃圾等原因经批准外,不允许拖拉机进入校园。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允许。

第十五条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放车辆。非本校机动车辆,经允许夜间方可停放在校内,并应交纳一定的场地费。施工车辆应持基建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应谨慎行驶,尽量减轻和防止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损校园环境。

第十七条 校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 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会同校党委宣传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放牧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500人以上的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娱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部门负责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火措施,加强场所管理,安排专人值班,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保卫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娱乐场所;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五)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就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安排。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学校各单位在校内开办的创收性产业、培训班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服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进入校园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第四章危险爆炸化学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的治安防火责任人,系本单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校保卫处具体对各单位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具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储存条件,其种类和数量要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量在具备无毒害处理条件下使用,以减少对人畜和环境的损害,报废的危险物品一定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自行随意丢弃、处置。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危险物品进行实物、台帐的盘点与核对,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党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从即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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