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9-04-08 点击数: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院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维护学校秩序,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条  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各种危害校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校园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校园防范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    

(三)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纪安全教育,增强法纪观念,预防犯罪;    

(四)加强反渗透、反邪教等工作,强化治安,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第四条  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和保一方平安”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把综合治理工作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行政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学校所有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暂住人员在校内临时务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和主管综合治理工作的副院长,综治委委员由各行政处(室)、教辅机构负责人及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组成。

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校综治工作。

第九条  院综治委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当地综治办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学校各部门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三)安排部署学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总结推广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落实奖惩制度。  

第十条  学校每年把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分解为具体目标,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逐步逐条落实到基层责任部门,把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活动,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和打击校园内的破坏活动,积极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重点部门和位置要有专人看护,不断加强技防建设,逐步形成全天候、全方位的学校治安防控网络。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综合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和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考核、奖励在综治工作中做出优导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被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责任查究的单位,学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被查究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的个人,当年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管理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把综治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和政绩相结合,奖惩分明,鞭策后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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