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7月17日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

在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院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的创新能力,根据学院“十三五”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学院鼓励教职工攻读学位,并且遵循学用一致、个人自愿和学院有计划组织相结合、学习和工作兼顾的指导原则。努力改善师资结构,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二、基本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安心于学院工作,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教学质量好,科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有培养前途;

2、本办法所属范围为学院在编人员;

3、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4、教师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和学科方向相一致或与学院 开设专业方向相一致,就读期间不得更改专业及研究方向;

5、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应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以上;

三、申请与批准程序

1、各部门应根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有计划的组织和安排本部门教师攻读学位、培训学习。

2、凡准备当年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应根据考试时间,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自行报名取得学历、学位及未毕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者,组织人事处不予验证、入档、学院不兑现相应待遇。

四、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脱产或非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 ,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书,学院与教职工按双方所签协议,自觉履行各自义务,若单方违约,按所签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2、非脱产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不能影响学院和部门安排的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考核工作量(教师按照教务处规定的基本工作量执行,行政人员要完成自己所承担的正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非脱产学习期间,教职工严格按进修院校面授时间规定掌握,并按学院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二)工资待遇、学习费用及考勤办法

1、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安排,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派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工资及福利费享受在岗人员待遇,待毕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回学院工作后,持本人学习档案及毕业证或学位证,博士、硕士学费全部报销。

2、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各种津补贴、福利费和岗位津贴停发。待毕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回学院工作后,恢复相应待遇,持本人学习档案及毕业证或学位证,博士学费全部报销,硕士学费专业为基础类的报销10000元,专业为工科类的报销18000元。

3、凡参加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考勤表中记“学”字,脱产学习期满后,应在十五天内到学院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 ,从其上岗的当月起,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十五天内未办理上岗手续的,停发工资、福利等全部待遇。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上岗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违约补偿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三)服务期限和违约补偿

1、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派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博士必须在学院工作七年以上(含七年),硕士必须在学院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如不返校工作或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院的,应返还学习期间所发的相应工资、福利费和岗位津贴,并且博士应交纳违约金五万元,硕士应交纳违约金三万元(每服务一年递减20%);

2、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博士必须在学院工作七年以上(含七年),硕士必须在学院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如不返校工作或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院的,应返还学习期间所发的相应工资、福利费和岗位津贴,并且博士应交纳违约金四万元,硕士应交纳违约金二万元(每服务一年递减20%)。

五、有关问题说明:

1、脱产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岗学习的,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3、学习期间中途退学须经学院同意和所在读学校批准,否则本人须承担学习期间学院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本暂行办法从201871日起执行。 原办法于即日废止。

七、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报考学位审批表

2、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位补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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