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假期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2011年4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假期期间的学生安全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假期期间,各系(部)、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假期学生安全管理,防止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假期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领导下,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系(部)按照学院的工作部署,负责本部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假期期间凡涉及学生安全管理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假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安全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各系(部)处理,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促、协调、检查各系(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情况。保卫处要加强校园管理,加强校园安全巡查,严格门卫登记制度,保证校园安全。后勤服务公司要加强对食物采购、制作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 系(部)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每次假期前,各系(部)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门的安排和布置,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班主任、辅导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假期期间,各系(部)应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1.安全教育。放假前,各系(部)务必须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明确学院要求学生应严格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值班与信息报告。各系(部)务必做好值班安排,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学生去向,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发生意外事件时,系(部)领导必须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3.请销假管理。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并将留校学生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走访宿舍。国家法定假日期间,班主任要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学院、各系(部)不得以集体的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教师因科研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组织学生外出或留校的,必须负责学生的安全。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除按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外,各系(部)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逐一登记留校学生情况;审核、统计留校学生名单;以年级为单位指定临时班委。
2.在放假前一周将留校学生和临时班委的名单统一交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并根据集中住宿的原则提供学生住宿名单。
3.安排人员(可以分时段安排)负责留校学生管理工作,并报党办、院办、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备案。
4.负责留校学生管理的人员要通过走访本部门学生宿舍、与学生信息员、临时班委加强联系等方式掌握学生情况。
第四章 学生应严格遵守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假期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的管理制度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2.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请销假制度,与辅导员、班主任或系(部)保持联系。离校时,必须向系(部)报告,明确离校时间和到达地点;返校后,必须及时到系(部)销假。假期结束后,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应及时以电话、信函等方式与班主任或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如未履行请假手续不按时返校,以旷课论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留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假日宿舍管理的规定和作息时间。听从安排,服从管理。遵守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4.加强防火、防盗、防骗、防中毒、防突发事件的意识。外出就餐时,要注意饮食安全,防止食品中毒;外出活动时,要注意安全;外出社会实践时,谨防传销组织的欺骗。
5.严禁酗酒。因酗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凡学生自行外出或旅游期间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7.选择乘坐安全的交通工具离校或返校。离校或返校途中,注意个人安全,提高与他人交往的警惕性,不要随意将家庭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他人。
8.妥善保管个人行李物品,寄存贵重物品。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确需在学院滞留的学生应按申请程序办理手续。申请程序为:个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同意,系(部)审核,学院批准。
留校学生除遵守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遵守学院假期管理规定,按学院要求集中居住,服从学院的统一管理。
2.不得在校外住宿。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签订安全责任书,经系(部)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任何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凡发生涉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各系(部)、各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学院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院将视情况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高、中职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假期指寒假、暑假及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并监督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