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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2019-04-22 15:51   审核人: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管理,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所申报科研项目要坚持联系学院实际,注重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创新性,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政策参考和实践经验。

第二条  项目申报面向全院,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组织与管理部门为学院科研产业处。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学院在岗教职员工(不含临聘人员)均可申报。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承担该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组织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每位申请人每年只能作为负责人申报1个项目。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学院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题者,不能再申请项目。

第五条  申请人需认真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本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科研产业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本)。立项申请书中项目论证应立意新颖、立论科学、方法可行;项目实施应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计划安排合理,预期成果及相关效益明显;经费预算合理、根据充分。院级项目建议完成周期为1-2年。

第六条  学院科研项目的申报每年进行1次。每次自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3月底以前)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是:科研产业处公布选题指南,个人(或联合)申请、所在部门审核,科研产业处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预审后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第八条  科研产业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经费情况,形成立项和经费分配方案,提交学院审批,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立项结果。

第九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原则上须由科研产业处统一上报相关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学院个人或部门承接院外科研项目或课题,须报科研产业处备案。凡未经科研产业处申报或备案而自行申报、承接的项目或课题,学院不提供相关科研支持且在职称评聘时不予承认。

第三章  项目立项种类及资助标准

第十条  为提升我院科学研究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特设立“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一般重点项目不超过8千元;一般项目不超过5千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需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立项任务书》,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如无修改意见,按原研究方案执行),在半个月内报送科研产业处,一式份,作为检查和验收以及计划财务处备案拨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时预拨40%经费,项目研究时间过半进行中期检查。申请人需认真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经本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一式三份报送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并给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合格者再发放30%经费,不合格者停发经费、终止该项目。终止项目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科研产业处提交《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结题申请审批书》一式三份,成果提供形式可以是论文、研究报告、著作、教材、计算机软件、调查报告等。

第十四条 科研产业处将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结题申请审批书》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评审通过,可获拨最后30%的经费。不合格项目需根据专评审意见改进,直至复评通过才可获拨最后30%的经费。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的,需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经科研产业处批准后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一年。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及“项目批准编号”,对于院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也应注明相应的项目级别与项目批准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成果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需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报送科研产业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科研产业处

二零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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