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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春季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4年04月24日 11:29 耿敬源 点击:[]


关于开展2024年春季全校实验室
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保障学校实训教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上级相关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决定开展2024全校实验室安全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安全稳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系部处室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做好实验室安全保障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整治,掌握防范实验室安全风险的主动权,保障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坚决做到“把风险防控挺在隐患前边、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覆盖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室)。

三、检查内容

学院各系部处室对标《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0616-2023)》(附件2)、开展自查自纠。

突出重点环节:

1.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与实际运行情况(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等)。

2.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与准入落实情况(包括:具有学科专业特色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与考试情况等)。

3.实验室日常消防检查情况实验室日常检查记录本

4.实验室气瓶,压力容器,高温、高压、高速、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的使用与运行情况(包括:运行维护记录、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等)。

5.实验室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的配置情况(包括: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个人防护用具配置情况,视频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紧急喷淋等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实验室卫生清洁消毒、通风换气情况等)。

四、工作安排

1. 系部处室自查自纠阶段。2024423-2024429学院各系部处室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进行部署动员,结合本部门实际,对标附件文件,突出重点环节,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实验室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并落实整改。

2.学院现场检查阶段。202456-512日由学院领导带队,实验实训管理处牵头,保卫处、教务处、后勤处组成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各单位负责人须全程参与现场检查,并安排专人记录现场反馈的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阶段(2024513-517)。

1)学院汇总检查出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并进行通报;各系部处室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提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责任到人、及时整改,不整改到位不销账,学院根据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各单位于2024517前提交整改情况,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附件3),纸质版(主要领导签字、系部处室盖章)交至教务处A317室,电子版发送至耿敬源

联系人:耿敬源

联系电话:15598327059 政楼A317


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年)

2.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0616-2023)

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24423  



附件1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年)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情况记录

1

责任体系



1.1

学校层面安全责任体系



1.1.1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决策研究事项

1)有学校相关会议(校务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等)纪要,内容包含实验室安全工作。


1.1.2

有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与领导机构

2)有校级正式发文,明确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设立校级领导机构,明确其部门组成和工作职责,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该机构负责人。


1.1.3

有明确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3)明确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切实配合落实工作。


1.1.4

学校与院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4)档案或信息系统里有现任学校领导与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安全责任书。


1.2

院系层面安全责任体系



1.2.1

有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队伍

5)院系安全工作队伍由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领导、院系实验室安全助理或安全主管、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等共同组成。
6)有带文号的院系文件如党政联席会/办公会等纪要、通知或制度等明确其内容。


1.2.2

院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7)院系签订责任书到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


1.3

实验室层面安全责任体系



1.3.1

明确实验室层面各级责任人及其职责

8)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1.3.2

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9)实验室负责人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1.4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1.4.1

奖惩机制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10)是否有明确的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1.4.2

依法依规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11)检查事故调查执行情况。


1.5

经费保障



1.5.1

学校每年有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

12)学校职能部门有预算审批凭据证明有专款用于实验室安全工作。


1.5.2

学校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能够落实

13)学校职能部门有支出凭据证明有专款用于实验室安全工作,尤其是用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1.5.3

院系有自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14)院系有支出凭据证明有专款用于实验室安全工作。


1.6

队伍建设



1.6.1

学校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15)有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高校应依据工作量,在校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16)有重要危险源的院系应依据工作量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文、管、艺术类、数学及信息等相关院系配备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1.6.2

有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可以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组成,也可以利用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

17)有文件证明学校设立了检查队伍,并有工作记录。


1.6.3

各级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

18)有培训记录(证书、电子文档、书面记录)等证明培训及合格情况。


1.7

其他



1.7.1

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实验室安全

19)学校建设信息管理等系统用于实验室安全管理。


1.7.2

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20)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其他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等,且档案分类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2

规章制度



2.1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1.1

学校和院系应有正式发文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1)有正式发文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上位法依据、实验室范围、安全管理原则、组织架构、责任体系、奖惩、事故处理、责任与追究、安全文化等要素。


2.2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



2.2.1

有正式发文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

22)依据危险源情况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准入管理、安全检查,以及各类安全等二级管理办法,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或实际管理效用,及时修订更新,并正式发文。


2.3

安全应急制度



2.3.1

学校、院系、实验室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23)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保证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3

教育培训



3.1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3.1.1

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

24)对于有重要危险源(见第15目)的院系和专业,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


3.1.2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25)校级层面有档案证明开展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26)院系层面有档案证明开展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关注外来人员和研究生新生。


3.1.3

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

27)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3.1.4

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

28)建设有考试系统或考试题库并及时更新,从事实验工作的学生、教职工及外来人员均须参加考试,通过者发放合格证书或保留记录。


3.2

安全文化



3.2.1

建设有学校特色的安全文化

29)学校有网页设立专栏开展安全宣传。
30)编印学校实验室安全手册,将实验室安全手册发放到每一位从事实验活动的师生。
31)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工作简报、文化月、专项整治活动、安全评估、知识竞赛、微电影等方式,加强安全宣传。


3.2.2

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32)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4

安全准入



4.1

项目安全准入



4.1.1

对项目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保证实验室满足开展项目活动的安全条件

33)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4.2

人员安全准入



4.2.1

实验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34)实验人员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4.3

安全风险分析



4.3.1

对研究选题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做好防控和应急准备

35)开展实验前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通过审核。


5

安全检查



5.1

危险源辨识



5.1.1

学校、院系层面建立危险源分布清单

36)清单内容须包括单位、房间、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


5.1.2

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须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37)涉及重要危险源(见第15目)的场所,有显著的警示标识。


5.1.3

建立针对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38)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方案。
39)院系和实验室应建立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预案。


5.2

安全检查



5.2.1

学校、院系层面安全检查及实验室自检自查

40)学校层面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院系层面每月不少于1次,实验室应经常检查。安全检查及整改都应保存记录。


5.2.2

针对高危实验物品及实验过程开展专项检查

41)针对重要险源(见第15目),开展定期专项检查。


5.2.3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专业的防护和计量用具

42)安全检查人员要佩戴标识、配备照相器具。进入涉及危化品、生物、辐射等实验室要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具;检查辐射场所要佩戴个人辐射剂量计;配备必要的测量、计量用具(手持式VOC检测仪、声级计、风速仪、电笔、万用表等)。


5.3

安全隐患整改



5.3.1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正式形式通知到相关负责人

43)通知的方式包括校网上公告、实验室安全简报、书面或电子的整改通知书等形式。


5.3.2

院系须及时组织隐患整改

44)整改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管理部门。
45)如存在重大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整改完成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能恢复实验。


5.4

安全报告



5.4.1

学校有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通报;院系有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46)存有相关资料或电子文档。


6

实验场所



6.1

场所环境



6.1.1

实验场所应张贴安全信息牌

47)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6.1.2

实验场所应具备合理的安全空间布局

48)超过200平方米的实验楼层具有至少两处安全出口,75平方米以上实验室要有两个出入口。
49)实验楼大走廊保证留有大于1.5米净宽的消防通道。
50)实验室操作区层高不低于2米。
51)理工农医类实验室内多人同时进行实验时,人均操作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6.1.3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

52)保持消防通道通畅。


6.1.4

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3)实验操作台应选用合格的防火、耐腐蚀材料。
54)仪器设备安装符合建筑物承重荷载。
55)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设吊顶。
56)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
57)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6.1.5

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

58)应急备用钥匙须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6.1.6

实验设备须做好振动减振、电磁屏蔽和降噪

59)容易产生振动的设备,须考虑采取合理的减振措施。
60)易对外产生磁场或易受磁场干扰的设备,须做好磁屏蔽。
61)实验室噪声一般不高于55分贝(机械设备不高于70分贝)。


6.1.7

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施工规范

62)采用管道供气的实验室,输气管道及阀门无漏气现象,并有明确标识。供气管道有名称和气体流向标识,无破损。
63)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气体管道有安全间隔距离。
64)实验室改造工程应经过审批后实施。


6.2

卫生与日常管理



6.2.1

实验室分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65)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合理布局,重点关注化学、生物、辐射、激光等类别实验室。如部分区域分区不明显,现场查看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须对工作环境无健康危害。


6.2.2

实验室环境应整洁卫生有序

66)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
67)不在实验室睡觉,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禁止吸烟、不使用可燃性蚊香。


6.2.3

实验室有卫生安全制度

68)实验期间有记录。


6.3

场所其他安全



6.3.1

每间实验室均有编号并登记造册

69)现场查看门牌,查阅档案。


6.3.2

危险性实验室应配备急救物品

70)配备的药箱不得上锁,并定期检查药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6.3.3

停用的实验室有安全防范措施和明显标识

71)查看现场。


7

安全设施



7.1

消防设施



7.1.1

实验室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72)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消防喷淋等,应正常有效、方便取用。
73)灭火器种类配置正确,且在有效期内(压力指针位置正常等),保险销正常,瓶身无破损、腐蚀。


7.1.2

紧急逃生疏散路线通畅

74)在显著位置张贴有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疏散路线图的逃生路线应有二条(含)以上,路线与现场情况符合。
75)主要逃生路径(室内、楼梯、通道和出口处)有足够的紧急照明灯,功能正常,并设置有效标识指示逃生方向。
76)人员应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现场调查人员熟悉程度)。


7.2

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



7.2.1

存在燃烧、腐蚀等风险的实验区域,须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77)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的区域有显著标识。


7.2.2

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安装合理,并能正常使用

78)应急喷淋安装地点与工作区域之间畅通,距离不超过30米。应急喷淋安装位置合适,拉杆位置合适、方向正确。应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为常开状,喷淋头下方410mm范围内无障碍物。
79)不能以普通淋浴装置代替应急喷淋装置。
80)洗眼装置接入生活用水管道,应至少以1.5L/min的流量供水,水压适中,水流畅通平稳。


7.2.3

定期对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进行维护

81)经常对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进行维护,无锈水脏水,有检查记录。


7.3

通风系统



7.3.1

有需要的实验场所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通风系统

82)管道风机须防腐,使用可燃气体场所宜采用防爆风机。
83)实验室通风系统运行正常,柜口面风速0.35~0.75米/秒,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84)屋顶风机固定无松动、无异常噪声。


7.3.2

通风柜配置合理、使用正常、操作合规

85)实验室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须采取净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86)任何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而导致个人曝露、或产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汽而导致积聚的实验,都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87)进行实验时,通风柜可调玻璃视窗开至离台面10-15厘米,保持通风效果,并保护操作人员胸部以上部位。实验人员在通风柜进行实验时,避免将头伸入调节门内。不可将一次性手套或较轻的塑料袋等留在通风柜内,以免堵塞排风口。通风柜内放置的物品应距离调节门内侧15厘米以上,以免掉落。不得将通风柜作为化学试剂存放场所。玻璃视窗材料应是钢化玻璃。


7.4

门禁监控



7.4.1

重点场所须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88)关注重点场所,如剧毒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存放点、核材料等危险源的管理。


7.4.2

门禁和监控系统运转正常,与实验室准入制度相匹配

89)监控不留死角,图像清晰,人员出入记录可查,视频记录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90)停电时,电子门禁系统应是开启状态或者有备用机械钥匙。


7.5

实验室防爆



7.5.1

有防爆需求的实验室须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91)安装有防爆开关、防爆灯等,安装必要的气体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等。
92)可燃气体管道,应科学选用和安装阻火器。
93)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出现危险爆炸性环境,避免出现任何潜在的有效点燃源。


7.5.2

应妥善防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仪器设备

94)使用适合的安全罩防护。


8

基础安全



8.1

用电用水基础安全



8.1.1

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导则)和行业标准

95)实验室配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须匹配,不得私自改装。
96)电源插座须有效固定。
97)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98)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99)禁止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木质配电板、有破损的接线板,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穿越通道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不使用老国标接线板、插座。
100)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
101)电器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102)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废液桶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8.1.2

给水、排水系统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103)水槽、地漏及下水道畅通,水龙头、上下水管无破损。
104)各类连接管无老化破损(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
105)各楼层及实验室的各级水管总阀须有明显的标识。


8.2

个体防护



8.2.1

实验人员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106)进入实验室人员须穿着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
107)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呼吸器或面罩在有效期内,不用时须密封放置)等。
108)进行化学、生物安全和高温实验时,谨慎佩戴隐形眼镜。
109)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得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须盘在工作帽内。
110)穿着化学、生物类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


8.2.2

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存放,存放地点有明显标识

111)在紧急情况须使用的个人防护器具应分散存放在安全场所,以便于取用。


8.2.3

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有培训及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112)检查培训及维护记录。


8.3

其他



8.3.1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

113)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并有事先审批制度。


8.3.2

实验台面整洁、实验记录规范

114)查看实验台面和实验记录。


9

化学安全



9.1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



9.1.1

学校建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并规范管理

115)危险化学品储存区须有通风、隔热、避光、防盗、防爆、防静电、泄露报警、应急喷淋、安全警示标识等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专人管理。
116)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砂箱、自动喷淋等)。
117)危险化学品储存区不能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不得建设在实验楼内。若只能在实验楼内存放,则应按照实验室的标准要求(见9.3实验室化学品的存放)。
118)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试剂不混放,整箱试剂的叠加高度不大于1.5米。


9.2

危险化学品购置



9.2.1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符合要求

119)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查看相关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复印件。


9.2.2

剧毒品、易制爆品、易制毒品、爆炸品的购买程序合规

120)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121)建立购买、验收、使用等台账资料。
122)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管制类化学品,也不得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管制化学品。


9.2.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123)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9.2.4

校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124)现场抽查,校园内的运输车辆、运送人员、送货方式等符合相关规范。


9.3

实验室化学品存放



9.3.1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建有动态台账

125)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126)定期清理废旧试剂,无累积现象。


9.3.2

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

127)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避免阳光直射。
128)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存放设备与地点应保证充足的通风。
129)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130)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131)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


9.3.3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

132)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133)常年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溶剂或气体须加装泄露报警器;储存部位应加装常时排风,或与检测报警联动排风装置。


9.3.4

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

134)化学品包装物上须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
135)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


9.3.5

其他化学品存放问题

136)装有配制试剂、合成品、样品等的容器上标签信息明确,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
137)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如确需使用,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试剂标签。
138)不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移液管等玻璃器皿。


9.4

实验操作安全



9.4.1

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指导书、各类标准操作规程(SOP)、应急预案

139)指导书和预案上墙或便于取阅,实验人员熟悉所涉及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理措施,按照指导书进行实验。


9.4.2

危险化工工艺和装置应设置自动控制和电源冗余设计

140)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反应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141)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9.4.3

做好有毒有害废气的处理和防护

142)对于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须在通风柜中进行,并在实验装置尾端配有气体吸收装置,操作者佩戴合适有效的呼吸防护用具。


9.5

管制类化学品管理



9.5.1

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143)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144)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145)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 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防盗保险柜》GB 10409的要求,监控管控执行公安要求。


9.5.2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规范,台账清晰

146)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
147)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9.5.3

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

148)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
149)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储存场所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9.5.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符合“双人双锁”,有专用账册

150)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151)配备专人管理并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9.5.5

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152)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9.6

实验气体管理



9.6.1

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气瓶)台账

153)查看记录。


9.6.2

气体(气瓶)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154)气体(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
155)气瓶应合理固定。
156)危险气体气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
157)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158)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159)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放。
160)独立的气体气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161)有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
162)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
163)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164)气瓶附件齐全。


9.6.3

较小密封空间使用可引起窒息的气体,须安装有氧含量监测,设置必要的气体报警装置

165)存有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9.6.4

气体管路和气瓶连接正确、有清晰标识

166)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标识正确。


9.7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转运



9.7.1

实验室应设立化学废弃物暂存区

167)暂存区应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
168)暂存区应有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9.7.2

实验室内须规范收集化学废弃物

169)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
170)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
171)针头等利器须放入利器盒中收集。
172)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液面不超过容量的3/4。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
173)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应粘贴危险废物信息标签、警示标志。
174)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9.7.3

学校应建设化学废弃物贮存站并规范管理

175)贮存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存储装置符合GB/T 41962《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的要求,易燃废弃物室外存储装置的单套内部面积应不大于30m2、高应不大于3m(尺寸误差应不大于10%),并在通风口处设置防火阀,公称动作温度为70°C。
176)贮存站应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贮存站安全运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出站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
177)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9.7.4

化学废弃物的转运须合规

178)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厂家集中处置化学废弃物,查看协议。
179)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包括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180)校外转运之前,贮存站必须妥善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
181)转运人员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前根据运输废物的危险特性,应携带必要的应急物资和个体防护用具,如收集工具、手套、口罩等。
182)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外转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转运。


10

生物安全



10.1

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



10.1.1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

183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BSL-1/ABSL-1BSL-2/ABSL-2实验室由学校建设后报卫生或农业部门备案。


10.1.2

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开展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活动

184)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权威机构发布的指南、数据等为依据,对涉及的致病性生物因子进行风险评估,选择对应的实验室安全级别进行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重点关注:开展未经灭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一类、二类)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ABSL-1BSL-2/ABSL-2或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10.2

场所与设施



10.2.1

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要求,各区域分布合理、气压正常

185)实验室须设门禁管理和准入制度,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BSL-3/ABSL-3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10.2.2

配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生物安全设施

186)BSL-2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配有II级生物安全柜,ABSL-2适用时配备,并定期进行检测,B型生物安全柜须有正常通风系统。
18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可靠和充足的电力供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洗眼装置和必要的应急喷淋。
188)已设传递窗的实验室要保证传递窗功能正常,内部不存放物品;室外排风口应有防风、防雨、防鼠、防虫设计,但不影响气体向上空排放。相关实验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昆虫、啮齿动物进入或逃逸,如安装防虫纱窗、挡鼠板等。
189)生物安全实验室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按规定要求监测灭菌效果。


10.2.3

场所消毒要保证人员安全

190)使用紫外灯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尤其要对紫外灯开关张贴警示标识。
191)使用紫外灯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在消毒过程中禁止人员进入。采用紫外加臭氧方式消毒应在消毒时间结束后有一定的排风时间,臭氧消散后人员方可进入。


10.3

病原微生物获取与保管



10.3.1

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须办理相应申请和报批手续

192)从正规渠道获取病原微生物菌(毒)株,学校应有审批流程。
193)转移和运输高致病病原微生物须按规定报卫生和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相应的运输包装要求包装后转移和运输。


10.3.2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妥善保存和严格管理

194)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在带锁冰箱或柜子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


10.4

人员管理



10.4.1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195)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10.4.2

为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

196)实施监测和治疗方案,并妥善保存相应的医学记录。有上岗前体检和离岗体检,长期工作有定期体检。


10.4.3

制定相应的人员准入制度

197)外来人员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须经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的教育培训、安全防控措施。出现感冒发热等症状时,不得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10.5

操作与管理



10.5.1

制定并采用生物安全手册,有相关标准操作规范

198)有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标准操作规范。


10.5.2

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99)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包括病原微生物及感染材料溢洒和意外事故的书面处置程序。


10.5.3

实验操作合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

200)在合适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操作;不得在超净工作台中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201)安全操作高速离心机,小心防止离心管破损或盖子破裂造成溢洒或气溶胶扩散。
202)有合适的个体防护措施,禁止戴防护手套操作相关实验以外的设施设备。


10.6

实验动物安全



10.6.1

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解剖等须符合相关规定

203)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动物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有合格证明,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
204)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205)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10.6.2

动物实验按相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保障动物权益

206)学校有伦理审查机构,查看伦理审查记录。


10.7

生物实验废物处置



10.7.1

生物废弃物的中转和处置规范

207)学校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感染性废物,有交接记录,形成电子或者纸质台账。
208)学校有生物废弃物中转站或收集点,生物废物及时收集转运。


10.7.2

生物废弃物与其他类别废物分开,且做好防护和消杀

209)生物废物应与化学废物、生活垃圾等分开贮存。
210)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废物垃圾桶(内置生物废物专用塑料袋),并粘贴专用标签标识。
211)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应使用利器盒或耐扎纸板箱盛放,送储时再装入生物废物专用塑料袋,贴好标签。
212)动物实验结束后,动物尸体及组织应做无害化处理,废物彻底灭菌后方可处置。
213)涉及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细菌类的生物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然后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最终处置。
214)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11

辐射安全与核材料管制



11.1

资质与人员要求



11.1.1

辐射工作单位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215)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除已被豁免管理外,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纳入许可证范畴。


11.1.2

辐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定期参加职业体检

216)辐射工作人员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通过成绩报告单》。
217)辐射工作人员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2年1次),有健康档案。
218)辐射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场所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剂量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时进行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


11.1.3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有帐目与报告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219)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法定要求的单位须取得核材料许可证,有负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核材料衡算和核安保工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11.2

场所设施与采购运输



11.2.1

辐射设施和场所应设有警示、联锁和报警装置

220)放射源储存库应设“双人双锁”,并有安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221)辐照设施设备和射线装置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


11.2.2

辐射实验场所每年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

222)查看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11.2.3

放射性物质的转让、转移和运输应按规定报批

223)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转让转移有学校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转让转移前必须先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24)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225)放射性物质以及射线装置储存和使用场所变更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11.3

放射性实验安全及废物处置



11.3.1

各类放射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226)重点关注γ辐照、电子加速器、射线探伤仪、非密封放射性实验操作、V类以上的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
227)查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记录(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


11.3.2

放射源及设备报废时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

228)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并经审管部门的批准可以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229)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须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X光管报废时应破坏高压设备,拍照留存。
230)涉源实验场所退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1.3.3

放射性废物(源)应严加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废物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231)相关实验室应当配置专门的放射性废物收集桶;放射性废液送贮前应进行固化整备。
232)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233)排放气态或液态放射性流出物应严格按照环评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排放量和排放方式执行。


12

机电等安全



12.1

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12.1.1

建立设备台账,设备上有资产标签,有明确的管理人员

234)查看电子或纸质台账。


12.1.2

大型、特种设备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

235)大型仪器设备、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有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


12.1.3

仪器设备的接地和用电符合相关要求

236)仪器设备接地系统应按规范要求,采用铜质材料,接地电阻不高于0.5欧。
237)电脑、空调、电加热器等不随意开机过夜。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


12.1.4

特殊设备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238)关注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好。




239)非标准设备、自制设备应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须充分考虑安全系数,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12.2

机械安全



12.2.1

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整齐,可靠接地

240)机床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在床头、床面、刀架上放置物品。
241)机械设备可靠接地,实验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好场地并将实验用具等摆放整齐,及时清理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渣、废屑。


12.2.2

操作机械设备时实验人员应做好个体防护

242)个人防护用品要穿戴齐全,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护眼镜等。操作冷加工设备必须穿“三紧式”工作服,不能留长发(长发要盘在工作帽内),禁止戴手套。
243)进入高速切削机械操作工作场所,穿好工作服工作鞋、戴好防护眼镜、扣紧衣袖口、戴好工作帽(长发学生必须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禁止戴手套、长围巾、领带、手镯等配饰物,禁穿拖鞋、高跟鞋等。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工件。


12.2.3

铸锻及热处理实验应满足场地和防护要求

244)铸造实验场地宽敞、通道畅通,使用设备前,操作者要按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
245)盐浴炉加热零件必须预先烘干,并用铁丝绑牢,缓慢放入炉中,以防盐液炸崩烫伤。
246)淬火油槽不得有水,油量不能过少,以免发生火灾。
247)与铁水接触的一切工具,使用前必须加热,严禁将冷的工具伸入铁水内,以免引起爆炸。
248)锻压设备不得空打或大力敲打过薄锻件,锻造时锻件应达到850 ℃以上,锻锤空置时应垫有木块。


12.2.4

高空作业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

249)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须穿防滑鞋、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
250)临边作业须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12.3

电气安全



12.3.1

电气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

251)各种电器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或烧坏电气设备。
252)实验室内的功能间墙面都应设有专用接地母排,并设有多点接地引出端。
253)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联动式警铃、门锁,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由金属制成,并可靠接地,高度不低于2米)。
254)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255)强电实验室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品,保持通风散热。
256)应为设备配备残余电流泄放专用的接地系统。
257)禁止在有可燃气体泄露隐患的环境中使用电动工具;电烙铁有专门搁架,用毕立即切断电源。
258)强磁设备应配备与大地相连的金属屏蔽网。


12.3.2

操作电气设备应配备合适的防护器具

259)强电类高电压实验必须二人(含)以上,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防护器具按规定进行周期试验或定期更换;静电场所,要保持空气湿润,工作人员要穿戴防静电服、手套和鞋靴。


12.4

激光安全



12.4.1

激光实验室配有完备的安全屏蔽设施

260)功率较大的激光器有互锁装置、防护罩,激光照射方向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防止激光发射口及反射镜上扬。


12.4.2

激光实验时须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具

261)操作人员穿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不带手表等能反光的物品,禁止直视激光束和它的反向光束,禁止对激光器件做任何目视准直操作,禁止用眼睛检查激光器故障,激光器必须在断电情况下进行检查。


12.4.3

警告标识

262)所有激光区域内张贴警告标识。


12.5

粉尘安全



12.5.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

263)防爆灯、防爆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
264)粉尘加工要有除尘装置,除尘器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使用工具具有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


12.5.2

产生粉尘的实验场所,须穿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具

26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穿防静电服装,禁止穿化纤材料制作的衣服,工作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12.5.3

确保实验室粉尘浓度在爆炸限以下,并配备灭火装置

266)粉尘浓度较高的场所,适当配备加湿装置;配备合适的灭火装置。


13

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



13.1

起重类设备



13.1.1

达到《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指标的起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67)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1.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单位须有相关资质

268)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4年复审一次。
26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13.1.3

起重机械须定期保养,设置警示标识,安装防护设施

270)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27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周边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272)起重设备声光报警正常,室内起重设备应标有运行通道。
273)废弃不用的起重机械应及时拆除。


13.2

压力容器



13.2.1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相关人员资格

274)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以及氧舱,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铭牌上标明为简单压力容器不需办理。(气瓶的安全检查要点见9.6)。
275)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4年复审一次。


13.2.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276)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277)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


13.2.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278)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79)实验室应经常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记录。
280)建立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制度,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并做记录。
281)简单压力容器也应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282)盛装可燃、爆炸性气体的压力容器,其电气设施应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室外放置大型气罐应注意防雷。


13.2.4

压力容器的使用年限及报废

28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应及时报废(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使用年限),如若超期使用必须进行检验和安全评估。


13.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3.3.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84)校园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3.2

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285)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13.3.3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286)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13.4

加热及制冷装置管理



13.4.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满足防爆要求

287)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应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并在冰箱门上注明是否防爆。


13.4.2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须标识明确,试剂必须可靠密封

288)标识至少包括:名称、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
289)实验室冰箱中试剂瓶螺口拧紧,无开口容器,不得放置非实验用食品、药品。超低温冰箱门上有储物分区标识,置于走廊等区域的超低温冰箱须上锁。


13.4.3

冰箱、烘箱、电阻炉的使用满足使用期间和空间等要求

290)冰箱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如超期使用须经审批。
291)冰箱周围留出足够空间,周围不堆放杂物,不影响散热。
292)烘箱、电阻炉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如超期使用须经审批。
293)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瓶、冰箱、杂物等,应远离配电箱、插座、接线板等设备。


13.4.4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94)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有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识。
295)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
296)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297)使用烘箱完毕,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298)使用电阻炉等明火设备时有人值守。
299)使用加热设备时,温度较高的实验须有人值守或有实时监控措施。


13.4.5

使用明火电炉或者电吹风须有安全防范举措

300)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措施。
301)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302)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须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303)不可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00001附件2

00002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2 学校的职责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5 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5.6 二级单位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5.7 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5.8 实验室安全员职责

5.9 实验室师生员工的职责

6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6.1 通用要求

6.2 防火巡查、检查

6.3 消防宣传与培训

6.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6.5 消防设施管理

6.6 用电防火安全

6.7 重要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

7 消防安全

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8.1 预案编制和修订

8.2 组织机构

8.3 预案演练

9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 奖惩制度

参考文献



00003    

本文件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提出。

文件由全国教育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5)归口。

文件起草单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国家消防救援局、北京科技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文件主要起草人:于洋、李永新、贾水库、刘激扬、曲永政。

00004
   

预防高等学校实验室火灾事故发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 〔2017〕87 号) 、《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 〔2017〕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000041 范围

文件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以及奖惩制度。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0000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000043 术语和定义

GB 25201、GB/T 38315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2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等学校实验室 laborato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隶属于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3.2  

火灾隐患  fire hazards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来源:GB/T 40248-2021,3.7]

3.3  

实验室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hazards in the laboratory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实验室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高校师生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重要科研资料和成果损毁,或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4  

二级单位  secondary unit

高等学校下属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服务单位。

3.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来源:GB/T 40248-20213.4]

000044 总体要求

000044.1 学校应当遵守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级预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000044.2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常态和非常态防范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000044.3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制度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师生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000044.4 学校应建立完善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实验室三级(校级、院级、实验室级)隐患排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000044.5 对于不同类型(包括创新研究)、不同功能和不同火灾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学校应分级分类采取相应的消防管理措施。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先进的消防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及电器等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000044.6 学校应设立实验室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类实验室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000044.7 学校实验室消防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重大火灾隐患排查。

000044.8 学校应建立志愿者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

000045 消防安全责任

000045.1 通用要求

5.1.1  学校应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校级领导机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学校消防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

5.1.3  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和指导责任;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在本部门安全职责范围内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对其所属实验室消防安全有管理职责,负主体责任,且应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5.1.4 学校应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等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管理人。

5.1.5  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确定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都应经过教育部门、消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消防机构的培训。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

5.1.6  学校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消防安全工作的保障人员等应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定期参加消防灭火培训和疏散训练,确保在实验室火灾发生时具有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000045.2 学校的职责

00004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实验室准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000045.2.2 保障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000045.2.3 开展师生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000045.2.4 保障实验室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000045.2.5 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附属建筑配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明确各类火灾处置规程。

000045.2.6 应当定期对学校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其完好有效运行。

000045.2.7 应当定期开展实验室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000045.2.8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9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00004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000045.3.1 领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人,统筹全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000045.3.2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学校实验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全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000045.3.3 落实学校实验室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000045.3.4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落实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并提供组织保障

000045.3.5 支持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

00004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000045.4.1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000045.4.2 审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000045.4.3 组织研判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实验室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处置或上报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

000045.4.4 审核并批准学校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000045.4.5 督促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召开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

000045.4.6 组织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等,定组织业务训练。

000045.4.7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000045.5 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5.5.1 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归口监督和管理。

5.5.2 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协同拟订实验室消防安全规划、年度安全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等。

5.5.3 学校消防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实验室消防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

5.5.4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岗位安全职责。并对各类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备案制。

5.5.5 工作及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学校解决。

5.5.6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000045.6 二级单位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5.6.1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人。

5.6.2 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消防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5.6.3 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6.4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5.6.5 定期开展实验室火灾隐患检查,对火灾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5.6.6 建立各个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5.7  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5.7.1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5.7.2  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安全责任人,须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5.7.3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5.7.4  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5.8  实验室安全员职责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领导,启动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和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8.4 落实实验室安全员的消防职责。

5.9  实验室师生员工的职责

5.9.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9.2 熟悉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9.3 知悉实验室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会报火警、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5.9.4 每次实验前及实验后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9.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000046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000046.1 通用要求

000046.1.1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需依法向属地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严格校内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验收机制。

000046.1.2 实验室四周不应违章搭建临时建筑,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转场地或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遮挡排烟窗或建筑防烟排烟排热设施、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000046.1.3 实验室不应擅自改变火灾危险性定性及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增加火灾荷载,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000046.1.4 实验室应在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不应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a) 使用期间锁闭疏散门;

b) 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 使用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d) 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 停用或遮挡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 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g) 其他违法行为等。

6.1.5 人员结束使用后,应切断电源、气源、火源等,并经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当有特殊需要保持24 h供电供气的,应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在相应开关、阀门处做好区别标识。

000046.2 防火巡查、检查

000046.2.1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各级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应每日至少开展两次巡查;特别应加强夜间、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实验室防火巡查工作。

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a)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b)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

c)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d)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e)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f)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000046.2.2 防火巡查,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存档。

000046.2.3 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应在记录上签名

000046.2.4 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000046.2.5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000046.2.6 学校应至少每季度、教学科研单位应至少每月、实验室应至少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 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转场地或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有效情况;

c)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d) 二级单位(学院、系、所、实验中心等)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e)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f) 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2.7 重要危险源特殊实验室应严格按其特殊要求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注:本文件中的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 (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000046.3 消防宣传与培训

000046.3.1 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演练

000046.3.2 学校实验室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纳入实验室准入环节,确保进入实验室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二级单位(院系)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期应有组织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年终考核,并留存培训和考核记录,确保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000046.3.3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流程等;

b) 实验室的火灾类型、性质,火灾风险点和防火措施,实验室内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常识

c)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实验室的安全疏散路线,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 各级各类实验室火灾隐患的查找和整改方法;

g) 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h) 典型案例分析:实验室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i)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000046.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000046.4.1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6.4.2  实验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防火门达标且安装合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 实验室在使用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 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d) 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e)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f)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通道上不应安装栅栏或采取技术措施保证火灾发生时内部所有人员能随时打开;

g) 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h) 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000046.5 消防设施管理

000046.5.1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000046.5.2 学校应使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000046.5.3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实验室所在建筑进行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要求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000046.5.4 实验室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有效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000046.5.5 学校应定期对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定期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

000046.5.6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实验室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

000046.5.7 实验室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消火栓压力应符合国家消防管理规范;

b)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c)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 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000046.5.8 实验室内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使用训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消防喷淋等,应完好有效

b)灭火器种类配置正确,且在有效期内,压力正常,瓶身无破损、腐蚀

c)在显著位置张贴有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疏散路线图的逃生路线应有二条(含)以上疏散路线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d)主要逃生路径(室内、楼梯、通道和出口处)有足够的紧急照明灯,功能正常,并设置有效标识指示逃生方向;

e)人员应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

000046.6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000046.6.1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b)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c)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d)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000046.6.2 实验室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 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所有的电气设备应该定期进行绝缘检测,并达到说明书里面的绝缘电阻要求;

c)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并符合GB 55024等规定,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电气设备的外壳应该良好接地,接地线应该与建筑物的地线可靠连接;

d) 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超负荷用电设备;

e)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安装具备防静电功能的导电金属地板,实验桌上应铺设防静电的敷设垫;

f)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加热或蒸馏可燃液体时应采用水浴或蒸汽浴,禁止直接用明火加热;

g) 易发生重大电器火灾事故的实验室的电源进线箱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防止人员触电的漏电控制功能、过电流保护功能、导线温度保护功能、故障电弧保护功能等。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通信功能,与监控中心的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进行通信;

h) 实验室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i)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

j)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防线路老化和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k) 实验室应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持灭火器材的有效性;

l) 实验室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有专人负责检查并记录。

m) 应当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插线板,长度不宜超过3 m,且不能直接敷设在木质板材等可燃易燃材料上。当需要敷设时,须进防火行隔热处理。一个固定插座(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连接一个以上插座板,不得接力串联插座或插线板。

000046.7  重要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

000046.7.1 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类型实行更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000046.7.2 实验室需要使用以上重要危险源时,应从学校相关专业物品库房或专业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获得,应由专人按管理要求登记、安全存放或移交,需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000047 消防安全措施

000047.1 实验室所在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内外部装修应符合GB 25201、GB 55036、GB 55037、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222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000047.2 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设置大型实验设备的实验室、综合实验室等宜设置两个(含)以上疏散门。

000047.3 实验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000047.4 实验室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000047.5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实验室之外,其他实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针对实验室火灾的有效灭火设施器材及化学试剂。

000047.6 实验室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前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应在可燃气体管道科学选装阻火器相关装置。实验室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吊顶,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000047.7 实验室垃圾桶(箱)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000047.8 实验室不应使用非教学科研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000047.9 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限量存放,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存储量不宜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000047.10 实验室内不应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应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00004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000048.1 预案编制和修订

000048.1.1 学校二级单位应按照GB/T 38315要求,根据本单位隶属实验室的火灾风险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上报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000048.1.2 学校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专门机构或专人,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 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 火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g) 实验室内重要危险源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

8.1.3  预案编制完成后,学校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评审或论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可包括有关消防安全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专家,应急预案论证可通过推演的方式进行开展。

8.1.4 学校每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完成后,应对原有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演练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000048.2 组织机构

000048.2.1 学校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000048.2.2 学校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师生组成的工作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处置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

000048.3 预案演练

8.3.1 实验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3.2 进入学校实验室的师生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000049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000049.1 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验室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

000049.2 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000049.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000049.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000049.5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000049.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现场学生心理疏导及善后处置,加强校园舆情分析和监管,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0000410 奖惩制度

10.1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评估考核工作

10.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针对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制度。




00005

00006


[1] 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局部修订

[3]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 GB 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6]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局部修订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A/OL].(2021-04-29).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YWIyMmUwYzAxN2FiZDkwOTMxMjA2MGE.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A/OL].(2021-06-10)[2021-09-01].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YTY2YjgxNjAxN2E3OTU2YjdkYjBhZDQ%3D.

[9]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EB/OL].(2001-11-14)[2002-05-01].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695.htm?share_token=c6f8d4ff-ffb8-47ce-96a4-059d1364fe8e.

[10]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EB/OL].(2009-10-19)[2010-04-27].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3013/201004/t20100427_91963.html.

[11] 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EB/OL].(2017-10-29)[2017-11-09].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1/09/content_5238316.htm.

[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发厅函〔2017〕5号[EB/OL].(2017-01-09)[2017-01-17].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3013/201701/t20170122_295527.html.

[1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2023]5[EB/OL].(2017-02-08)[2023-02-14].http://www.moe.gov.cn/srcsite/A16/moe_784/202302/t20230220_1045998.html.




附件3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系(处)名称:                联系人                手机             报送日期

序号

楼宇名称与门牌号

实验室名称

安全责任人

发现级别(系部自查/学院现场)

整改前照片

整改后照片

整改进度(整改完毕/预计完成时限

整改责任人



































































































































合计

发现隐患数:           整改   制定方案准备整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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